(不设董事会)设立公司章程(两个及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有限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共同
出资设立有限公司特于2018年月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
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省市区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姓名)、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
限、出资比例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出
资比例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出资比例
额(万元)
货币
年月日之前
货币
年月日之前
合计
100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⑴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⑵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f⑶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⑷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⑸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⑹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⑺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⑻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⑼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⑽修改公司章程。第八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召开会议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执行董事、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