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人员应根据上市公司的情况和核查工作的目的,合理确定核查重点,规划核查工作,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公司治理的规范性,包括公司的治理环境、独立性水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二)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包括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定期报告编制及披露情况、财务报表分析等;(三)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包括防止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董监高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相关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的公允性和合规性等;(四)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包括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的执行情况、使用的安全性及合规性等;(五)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六)应整改事项的整改情况,包括对前次现场核查发现的问题和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交易所提出的各类整改要求的整改情况;
f(七)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核查的其它内容。第九条现场核查的组织与实施应当包括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内核阶段和报告阶段。第十条核查机构和人员应根据现场核查工作要求组成核查组,核查组成员应具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并有相应的执业胜任能力。至少1名保荐代表人应参加并负责组织现场核查实施阶段的工作,质量控制部门应派出专门人员负责现场核查内核阶段工作。核查组成员应当根据有关工作安排,严格按照现场核查程序和要求开展现场核查工作。第十一条核查组应当对核查对象情况进行深入分析,特别对核查对象治理水平、信息披露等规范运作情况进行初步判断,根据核查目的确定核查方式、重点和实施程序,拟定现场核查工作计划(以下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