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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控制概念的变化
一、引言合并财务报表在财务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都被认为是一大难题,主要有两大原因:一是合并范围的界定需要会计人员的执业判断;二是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具体操作较为复杂。其中合并范围的界定不论是新准则还是旧准则,都是以“控制”作为基本依据的,因此对控制的概念界定将直接影响到合并范围的确定,从这一角度看,“控制”的界定就成为了非常关键的问题。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控制概念的变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控制”的概念界定也经历了从有一定的局限性到更加全面的变化。原有的IAS27号准则中描述“控制”是要统驭一个会计主体的两个政策财务政策和经营政策,并且通过统驭会计主体这两个方面的核心政策来为自身获取利益的权利。这一界定强调了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统驭”和“获取利益的权利”。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均为独立的法人主体时,这一概念完全可以体现控制的本质,但是当有特殊目的主体存在时,原有的概念就不能全面地反映控制的情况。2011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新的合并报表准则《IFRS10合并财务报表》,与此同时,《IAS27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和《解释公告第12号合并:特殊目的主体》这两个规范中对于“合并”的规范和解释部分予以废止。新的合并报表准则对“控制”的界定主要从三个方面完成:一是要求投资方拥有主导被投资方的权力,能够参与被投资方的经营管理活动;二是要求投资方拥有权力和参与活动的行为可以为其带来回报,而且这一回报的金额不是固定的,当然在
f有的情况下也可能给投资方带来不确定的风险;三是要求投资方可以通过其拥有的权力来影响所得回报或所承担风险的大小。同时,在新发布的IFRS10中,把“控制”作为了交易双方主体是否形成合并的唯一判断标准。
同时,IASB还对控制权的具体判断进行了详细的规范,包括实质性控制的判断、代理人身份的判断、单独主体的判断等。这一界定弥补了原概念中特殊目的主体的不足,表述更为准确。
三、我国控制概念界定的变化我国会计准则对“控制”的概念界定经历了两个版本:2006年发布的33号准则中“控制”的概念表述与IAS27中的表述从本质上看是一致的,它强调了两个方面的判断依据:一是投资方能够决定被投资方的财务政策和经营政策这两个企业经营的核心政策;二是投资方能通过控制被投资方而获取其所需要的经济利益。在准则执行了5年之后,为了进一步推进与国际财务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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