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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交发卡银行或代理银行。IC卡、照片卡免验身份证。发卡银行或代理银行压(刷)卡后,填写取现单,经审查无误,交持卡人签名确认。超过支付限额的,代理银行应向发卡银行索权,并在取现单上填写授权号码。办理付款手续后,将现金、信用卡、身份证和取现单回单联交给持卡人。第五十二条发卡银行(或代理银行)收到收单银行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或本系统联行划转的各种单据后,为持卡人办理收、付款手续。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发卡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以
f5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一)未经批准开办信用卡业务的;(二)未经批准发行IC卡、外币信用卡的。第五十四条非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驻华代表机构违反规定经营信用卡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予以取缔,并对其处以10万元至50万元的罚款。第五十五条发卡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的,可责令其营业机构停业整顿。(一)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技术标准的;(二)随意降低手续费标准的;(三)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透支利率及计息办法的。第五十六条发卡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向中国人民银行报批信用卡章程、报送备案材料和业务报表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至10万元罚款。第五十七条发卡银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一)不执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二)不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的;(三)违反规定帮助持卡人提取现金的。第五十八条发卡银行未按规定时间将止付名单发至特约单位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发卡银行承担经济责任。第五十九条发卡银行或代理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帮助单位卡持卡人将其他存款帐户或销货收入的款项转入其信用卡帐户的,或帮助个人卡持卡人将其他款项转入其信用卡帐户的,处以5万元至10万元罚款。第六十条持卡人使用单位卡进行透支的,由其单位承担透支金额的偿还和支付透支利息的责任。持卡人使用个人卡附属卡发生透支的,由其主卡持卡人承担透支金额的偿还和支付透支利息的责任;主卡持卡人丧失偿还能力的,由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透支金额的偿还和支付透支利息的责任。第六十一条持卡人与特约单位出现的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持卡人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债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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