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1总则502矿山采选工程设计533加工冶炼工程设计574石油化工工程设计605水利电力工程设计626交通运输工程设计657建筑市政工程设计708农业林业工程设计749附表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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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计价格200210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二00二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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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