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
20152016
学年
二
行政法
学期期末考试
授课教师孔繁华
专业法律硕士(非法学)考试科目
年级
一年级
姓
名
刘信超
学
号
2015022192
题号得分
总分
1
f、
论我国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姓名:刘信超年级:15级法律硕士(非法学)学号:2015022192
2
f目录1举证责任的相关问题411举证制度的性质412举证制度的产生413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依据:52我国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的特征621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622在行政诉讼中,原告也应该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83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未来的发展趋势及其合理性1031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举证制度的建立背景1032原告应该承担相对更多的相应的举证责任10
3
f1举证责任的相关问题
11举证制度的性质
关于举证责任在性质上究竟是一种权利还是一种义务,或者是一种责任还是一种规则,法学界素有争议,至今尚未定论。举证责任本身并不是一个新的名词,而是一个源于古罗马法的法律概念。罗马法对民事审判中的举证责任确定了两条规则:其一,每一方当事人对其陈述中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证明的义务,否认的一方,没有举证责任;其二,双方当事人都提不出证据,负举证责任的一方则败诉。大陆法系继承了古罗马法中的这一概念,称为举证责任,又叫证明责任、立证责任。德语中“举证责任”一词可作两种解释:其一,是指当事人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为了避免承担败诉的危险而向法院提供证据的必要性;其二,是指在口头辩论结束之后,当事人因主要事实没有得到证明,法院不认可发生以该事实为要件的法律效力而承担的诉讼上的不利。在理论上,大陆法系学者将前者称作形式上的举证责任即提供证据责任,将后者称作实质上的举证责任即证明责任。大陆法系的诉讼法律是以成文法或更确切地说是以法所认可的诉为出发点,以恢复制定法预置的法秩序为目的的解决纠纷制度。是以诉即由当事人依据自己意思选择的实体法上权利为诉讼对象,由于制定法规定的权利是对社会事实的抽象规范化,因而判断某一权利的存在必然以该权利的法律构成要件事实的存在为依据。对于当事人而言,其必须对相当于法律构成要件事实的存在即主要事实的存在承担主张责任和证明责任,并承担由此派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