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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科学概括
作者:杨明来源:《唯实》2013年第01期
自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任务以来,社会各界一直期盼能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所包括的四个方面基本内容进行进一步的凝练与概括,提出简明扼要、便于传播和践行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的十八大报告集全党全国人民的智慧,对此作了明确界定。报告指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新概括,最大限度地包容了社会各界的共识,对于更好地凝聚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思想,在日趋激烈的国际思想舆论竞争中掌握主动权和话语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三个层面的概括具有科学性
三个“倡导”分别从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涵盖了主要价值观主体的价值追求:第一组“倡导”是从国家层面提出的,它是指在我们今天这样一个价值观念多样化的社会中占统帅地位,能够体现社会意识形态本质特征并对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方向具有引领和规范意义的价值观念,构成了国家价值观。第二组“倡导”是针对社会层面提出的,是引领现代社会文明走向的共同价值准则和理想目标,更是我们党和国家始终奉为圭臬的核心价值理念,构成了社会价值观。第三组“倡导”是立足公民个人层面提出的,主要规范公民的实践取向,是人们明辨是非、善恶、美丑的基本标准,构成了公民价值观。
三个层面的概括具有科学性,这首先是基于马克思主义关于价值和价值观的基本理论。
价值总是与一定的主体相联系的。马克思说过:“Value,Valeur,这两个词表示物的一种属性。的确,它们最初无非是表示物对于人的使用价值,表示物的对人有用或使人愉快等等的属性。……实际上是表示物为人而存在。”[1]“物为人而存在”所标示的是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觉地使“自在之物”转化为“为我之物”,即通过实践在客体固有的属性或功能与主体的需要或目的之间建立一种关系并使二者获得统一,其本身可以说是一个主体与客体交互作用的过程。因而,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只有客体及其属性或功能的存在而没有主体及其意愿的存在便不存在着价值,且同一客体对于不同的主体在二者建立的关系和交互作用中展露出来的价值也有所不同。这正如没有病人或瘾君子的存在,麻醉剂尽管有镇静作用,其价值却无法展露一样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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