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卫生统计报表制度
(2006年统计年报和2007年定期统计报表)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2006年12月
f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本制度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f环境卫生统计报表制度
目
录
一、总说明1二、报表目录5三、2006年统计年报7(一)报表表式8(二)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11四、环卫作业道路部分15(一)报表表式16(二)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22五、生活垃圾清运处理部分26(一)报表表式27(二)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29六、粪便清运处理部分30(一)报表表式31(二)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