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标识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执行安全标识标准,加强标识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发挥安全标识的警示作用,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生产、生活、办公场所的安全标识的管理。
第二条安全标识是向工作人员警示工作场所或周围环境的危险状况,指导人们采取合理行为。安全标识能够提醒工作人员预防危险,从而避免事故发生;当危险发生时,能够指示人们尽快逃离,或
f者指示人们采取正确、有效、得力的措施,对危害加以遏制。安全标识不仅类型要与所警示的内容相吻合。
第三条安全监察部负责对安全标识的采购、发放、入库、使用、管理,各部门负责所在区内安全标识的维护和保养。
第四条安全标识牌应设置在醒目和施工现场危险部位与安全警示相对应的地方,使施工人员及相关人员注意并了解其内容。遇有触电危险场所,应使用绝缘材料的标志牌。
第五条未经安全监察部允许,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或拆除安全标识牌。安全标志牌需要移动或拆除时,标志牌所在区域部门人员和安全监察部人员负责将安全标志牌收起,上交安全监察部。
第六条安全监察部应及时对变形、污损的安全标识牌进行修理或更换。
第七条安全标识牌不应设置在移动物体上,应设置在与安全有关的明显地方,并保证人们有足够的时间注意其所表示的内容。
第八条危险和警告标识应设置在危险源前方足够远处,以保证观察者在首次看到标识及注意到此危险时有充足的时间。
第九条设立于某一特定位置的安全标识应被牢固地安装,保证其自身不会产生危险,所有的标识均应具有坚实的结构。
第十条当安全标识被置于墙壁或其他现存的结构上时,背景色应与标识上的主色形成对比。
第十一条对于那些所显示的信息已经无用的安全标识,应立即由设置处卸下。
f第十二条标识颜色应按照国家标准GB289382《安全色》和国家标准GB6527286《安全色使用导则》规定,应用使人们对威胁安全和健康的物体和环境作出尽快反应的安全色,以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安全标识应根据其用途分为危险标识、禁止标识、警告标识、安全指示标识、消防标识、方向标识、交通标识、信息标识、强制性行动标识等,并根据具体情况合理设置。
第十四条由安全监察部负责对安全标识进行定期检查,定期清洗,发现有变形,损坏、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现象存在时,应立即更换或修理。
第十五条由安全监察部人员负责向工作人员宣传安全标识使用规定,并向工作人员解释设立、更新标识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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