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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管理水平和技术力量的萤石采选联合企业集约开采、综合利用相对集中的小矿山(点)。
五、主要产品质量(十三)萤石产品质量应满足以下标准要求:《萤石》(YBT52172005);《氟石精矿》(YBT514393)。
六、环境保护(十四)采选生产过程中应实施清洁生产,保护环境。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有关要求和有关地方标准的规定。(十五)企业必须按照环保和水土资源保持要求,保护生态环境,严格执行土地复垦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七、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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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十六)萤石采选生产过程必须符合《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新、改、扩建项目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必须通过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验收。
(十七)萤石采选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具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条件。完善职业危害防治设施,按照标准配备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并建立各项规章制度。新、改、扩建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十八矿山开采企业应设置地质测绘机构,配备地质、测绘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矿山占用资源储量的动态监测。大中型矿山应配备35名,小型矿山23;确无条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应以合同(协议)的形式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负责矿山地质测绘工作。
(十九)矿山开采企业必须配备由采矿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技术人员,大中型矿山23名,小型矿山12名。
(二十)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并为从业人员缴足相关保险费用。
八、监督与管理(二十一)新建和改扩建萤石采选项目应当符合本准入标准;对不符合准入标准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核准;金融机构不得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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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贷款和授信支持,资源和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消防、卫生、安监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二十二)现有萤石生产企业应通过技术改造、加强管理、资源整合努力达到本准入标准。2011年7月1日以后仍达不到本准入标准要求的,予以关闭。
(二十三)不符合准入标准的生产企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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