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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管理实施办法
2012116【字体:小大】【打印】【关闭】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物资调拨应急预案》、《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物资(以下简称应急物资),是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用于实施抢险救援行动的工具、设备、器材等物资。第三条应急物资储备按照实物储备、商业储备、专业储备相结合,统一调度、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设区市和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证在我省区域内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的需要。第四条各市根据辖区内企业布局特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立足有效应对辖区内突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跨区域应急物资增援的需要,确定政府应急物资储备的种类、数量。第五条各市依托大型企业和生产、销售救援设备、器材、物资的单位,采取企业提供储备场所、管理人员、物资设备和政府每年下拨管理维护、装备购置专项经费相结合的办法,与企业签订代储协议,建立政府应急物资储备库。与政府签订协议的生产、销售
f救援设备、器材、物资的单位,要按照协议明确的种类和数量保证充足的库存量。第六条省安监局负责对市级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的监管。第七条各市安监局负责对各市政府应急物资储备库的综合管理和本辖区内企业应急物资储备库的监管。(一)制定储备库管理制度,对代储单位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二)定期检查储备物资的保管养护和库存情况;(三)负责解决应急物资储备、管理、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四)负责向政府报送应急物资储备、调用、补充和更新计划及经费使用情况;(五)负责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每半年向省安监局上报储备物资库管理和数据更新情况。第八条代储单位负责储备库和储备物资的管理、维护和调用。
(一)应急物资储备库要悬挂统一的标牌;(二)要成立物资储备库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储备物资的检查更新、维护保养工作;(三)加强储备仓库规范化建设,设置标准货物架(台),建立应急物资管理台帐,做到实物、标签、帐目相符;(四)严格执行调度命令,负责应急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
f(五)每半年向市安监部门报告一次应急物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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