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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其他合伙人(合作人)1年内不得作为发起人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发起人在律师事务所合伙期未满退出合伙的,2年内不得作为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发起人。合伙人被除名的,3年内不得作为发起人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7、律师事务所应当聘请具有专业资格或岗位证书的财务人员和必要的行政辅助人员。二、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提交的材料1、呈报材料目录;2、申请书;3、律师事务所章程;4、申请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应提交合伙人协议;5、发起人资历证明材料;
f1)、居民身份证和户籍材料复印件;2)、学位、学历证书复印件;3)、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4)、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包括证号页和年审注册页);5)、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6)、人事部门和原单位出具的批准辞职文件材料(或待业证、失业证、高校分配介绍信)及人才交流中心档案挂靠保管证明;7)、原所在单位出具的过去三年内工作业绩和执业道德鉴定;8)、个人简历6、资产证明;7、办公场地的使用证明;8、拟聘用的财会人员的有效证件;9、规模发展保证书;10、备选名称五个;11、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三、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程序1、申请设立律师务所,应当向主管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区县(市)司法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15日内初审完结,将审查意见书和申报材料上报登记机关。2、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和区县(市)司法局的审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拟准予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符合有关要求的,登记机关应当退回补充。审查工作日从申请人补齐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3、发起人收到登记机关拟准予登记的通知书后,应在30日内办妥通知书要求的有关事项,并接受登记机关的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登记机关应准予登记,并办理登记手续。验收不合格的,登记机关应撤销拟准予登记通知书,原申请人在半年内不得重新申报。4、申请人对不予登记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办理登记后,登记机关应向律师事务所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办公场所悬挂,副本用于查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四、《律师事务所登记表》的领取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人可直接到律师管理部门领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自行前来领取表格。五、申报材料规格:申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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