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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诉讼时效问题研究发表时间:2010112摘自——山东华宇通律师事务所(此论文获2009山东律师论坛经济类三等奖)内容摘要:自从国务院确立将银行大量不良资产剥离给资产管理公司,由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处置以来,法院很大一部分商事案件都是资产管理公司追偿债权的案件。而这部分案件涉及较多的是诉讼时效问题。而诉讼时效决定了债权最终能否得到法律的强制性保护。本文就诉讼时效问题在不良资产案件中的具体适用,进行了深入探讨研究,以期在司法实践中有良好的运用,以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主题词:不良资产、诉讼时效、主题词:不良资产、诉讼时效、主张权利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相继成立了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四家资产管理公司。2000年11月1日,国务院颁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进一步规范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活动。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分别受让了工商、农业、中国、建设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拥有的大量的不良资产。通过对这些不良资产的收购、管理和处置,进一步运用市场化运作手段来解决国有大中型企业所存在的问题,对于盘活国有商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实现国有企业的扭亏解困,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以后,除通过债转股方式处理不良资产之外,更多的是通过诉讼手段来实现债权的回收。笔者代理了多起不良资产的诉讼案件。应该说,相对于一般诉讼案件来讲,不良资产案件本身并不是很复杂,合同比较完善,证据相对齐全。存在较多问题、争议较大的是诉讼时效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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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题。在借款事实非常清楚、相关证据很充分的情况下,却因为债权人提供不出主张权利的证据,导致诉讼时效已过,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而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例很多。这导致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助长了债务人的逃债心理,因此需要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讨,以期在实践中能够避免失误,减少损失。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诉讼时效是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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