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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建设项目同一地块兼容不同用地性质或建筑层数混杂的建设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4、未列入表的学校、科研、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市政、绿地、工厂和仓储等设施,可按专业规范确定建筑容量指标。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建筑类别低层独立住宅低层联排住宅住宅建筑46层711层1218层19层(含)以上办公建筑低、多层高层商业建筑低、多层高层≤35≤32≤28≤24≤20≤40≤35≤50≤45≤13≤19≤24≤30≤35≤22≤50≤25≤55建筑密度容积率
注:国家和地方政府对土地建筑容量指标有专门规定时,应符合相关规定。第八条用地内原有永久性建筑已超过表中规定值的,不宜进行扩建。第九条建设项目无偿提供有效的城市开放空间,可适当奖励容积率指标,具体办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报市人民政府。第十条建设用地最小面积小于表(3)2《建设用地下限指标》的,不应单独零星建设永久性建筑:表(3)2《建设用地下限指标》建设项目类型居住低层建设用地面积500多层1000高层2000非居住低层多层1000高层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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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小于表(3)2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的实施,可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1、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2、邻近土地为完成规划或建设的河道、道路或其他类似情况,确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3、被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拆复建。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一条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园林文物、建筑保护和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须符合本章规定。第一节低、多层建筑之间的间距第十二条居住建筑(一类居住用地内的低层独立式住宅按第十六条控制)与长度大于等于13米的遮挡建筑平行布置且方位为正南北时,日照间距不得小于南侧遮挡建筑高度的12倍,且不得小于13米;当方位为非正南北时,可按下表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系数换算。长度小于13米的遮挡建筑按第十三条垂直关系控制与居住建筑的间距。表(4—1)《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方位0°—15°含15°日照间距系数1215°—30°含30°1130°—45°含45°1011545°
居住建筑为遮挡建筑时,其北外墙与北侧非居住建筑外墙的最小间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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