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六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系统掌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熟悉农业和农村经济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市场经济知识;了解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国内外最新研究动态和市场需求。第七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取得农业经济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国家级项目的参加者;或省(部)级项目的主要参加者;或市(厅)级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二)参加起草国家、地方、行业法规、条例的主要参加人。(三)主持制定本部门或本行业或本区域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年度计划、制度规定4项以上者。(四)市(厅)级以上农业现代化、农业产业化、农业信息化、农业市场化等试验示范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五)市(厅)级以上农村经济综合调查或专业调查的主持者或主要参加人。(六)较大规模的农业企业经营管理者。(七)从事农经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政策研究咨询、农经教学培训、农业法制管理等工作的业务技术骨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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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八条业绩、成果要求取得农业经济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市(厅)级社科类或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二)对农村经营管理指导思想的确立、工作重点的把握、管理体系的建设、方法制度的改革或完善作出明显成绩,并具有较广泛推广价值,已在省、市范围得到推广或被省、市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三)在农村改革发展中,提出或提供过具有重要决策价值的建议、意见或资料依据,被县以上党委、政府所采纳;或在农业、农村立法中,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起草的立法草案及其修改建议被立法机关采纳。(四)主持调查研究并制定有关农村经济政策,得到县以上党委、政府采纳或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转发、推广,取得良好的效益或效果。(五)主持研究并制定农业现代化试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信息化建设、农产品市场营销等调查方案与发展规划,被县以上党委、政府或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所采纳,并通过实施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六)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资金、资产管理的办法和制度,促进集体资金、资产保值增值,防止集体资金、资产流失,取得直接效益30万元以上。(七)在创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加强规范管理中取得好的经验(包括管理制度、管理办法、章程等),被市以上业务主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