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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1号解读: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新在何处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新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该规则进一步吸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部分内容,较之于《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以下简称旧规则),新规则在以下几个方面发生了较大变化,需要引起读者朋友的重点关注。一、用语措辞更加规范准确旧规则没有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概念先作解释,直接在第八条中首次出现申请人,按照旧规则第二条内容,只能将申请人理解为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而后其在第十七条对申请人又作了具体说明,但显然收窄了申请人范围。新规则将申请人定义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变得直接明了,这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对申请人的界定保持了一致。在行政复议管辖中,新规则将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与税务局的关系由旧规则中的主管改为所属。旧规则第四十一条中的法制工作机构提法属于明显的失误,新规则第七十五条将其纠正为行政复议机构。此外,新规则删除了旧规则第七条行政复议、诉讼费用在行政经费中开支的规定,这是因为该内容与行政复议开展没有多大关联。二、强化税务行政复议工作保障旧规则只是要求配备专职行政复议人员。新规则明确各级税务机关行政首长是行政复议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求加大对行政复议工作的基础投入、推进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配备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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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装备、保障相应工作经费,强调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必须取得行政复议资格。三、拓宽行政复议范围新规则在保留旧规则行政复议范围的基础上,新增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赔偿、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等内容,并将资格认定由旧规则中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扩大到所有类别的资格认定。四、赋予被申请人有限委托权旧规则第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只能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参与行政复议。新规则放宽了要求,允许被申请人委托本机关以内人员参加行政复议。五、明确申请人部分举证责任旧规则对申请人的举证责任没作规定。新规则规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和因受具体行政行为损害请求行政赔偿负有提供证明材料的责任,这就要求申请人提前做好相关证据收集工作。六、引入行政复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