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县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协议
甲方(建设单位):乙方(企业):
丙方(银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
〔2016〕28号)以及《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加快实行农民工
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的通知》(渭人社函〔2018〕277号)
的规定,为保证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
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明确甲、乙、丙三方的义务,经过协商,
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农民工工资专户设立及管理
第一条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设立。乙方对所承包工
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乙方须在丙方设立农民工工资
专用账户,用于
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
第二条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管理。项目建设期间,
丙方负责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丙方需根据本协
f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不得擅自动用专用账户资金。第二章开户行职责、期限
第三条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做到专款专用;(二)丙方每月10日前向甲、乙双方提供账户资金明细表。第四条协议期限。丙方对专用账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资金划入受托监管账户之日起至撤销本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止。
第三章账户资金收付第五条受托资金存入。甲方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和乙方提供的农民工工资数额按月足额将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拨付到专用账户,丙方确认资金到账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管理职责。第六条账户资金拨付。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被代发的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由乙方提供,其真实性由乙方负责。每月5日前,经乙方审核盖章确认上个月的农民工工资发放表及电子版工资表报丙方,由丙方从专用账户直接划拨至农民工的个人银行账户。工资表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第七条农民工工资监管。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不
f得挪作他用,丙方发现账户资金不足或发生资金被挪用等情况时,应及时向工程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报告。由工程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人社部门、人民银行等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并由行业主管部门记入诚信档案。
建设项目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经人社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出具相关证明,丙方直接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佘额中划拨款项,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同时由人社部门会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