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
日起至
年月日)。
第五条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
司。
第六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
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
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九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f(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第十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缴纳。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万元,由股东一次性足额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注:出资方式应写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股东
第十三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中分取红利;(二)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f(三)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有关决议或者决定、财务会计报告;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二)足额缴纳出资;(三)保证公司资本的独立、真实、充足;(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五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