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范围。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卫工作。
第八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卫责任人。所有权人、
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下列市容环卫责任区的市容环卫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共水域、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二)街巷、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三)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证券市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四)地铁、轻轨、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五)穿城公路、城市隧道由管理单位负责;(六)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岸线,由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八)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场地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九)市容环卫管理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保税区、科学园区、独立工业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十)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以及厂矿企业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市容环卫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确定并予告知;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确定并予告知。
第九条
市容环卫责任区应当符合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并
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市容环卫责任人对在市容环卫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提请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查处。
第十条
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履
行市容环卫责任。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卫责任人的业务指导,并对其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
f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容环卫责任人可以将责任区内的具体工作委托市容环卫作业企业承担。
第三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一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并按照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规定定期清洗、粉刷;(二)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原设计风貌、色调;(三)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