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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
供暖合同属于公共事业合同类,它的履行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正常生活和社会稳定,因此,认真研究此类合同纠纷发生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根据各地法院对供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既摸索出了一些经验,同时也发现了实践中存在的不少问题。为了更好的处理此类案件,提高审理此类案件的审判水平,逐步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应对此类案件审理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并提出处理的建议、对策和标准。一、供暖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供暖合同是供暖单位向采暖单位或个人供暖,采暖单位或个人支付采暖费用的合同。与一般的合同相比,供暖合同的产生、履行有自己的特点,除了体现合同自由的意思自治原则外,更多的则是体现国家强制干预和指导性。在供暖合同中,一方面,供暖单位属社会公用企业,履行供暖义务不仅是基于合同的约定,而且是基于有关行政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政府每年冬季也均要求检查供暖方是否保证正常供暖;另一方面,供暖在技术上系整体供暖,在采暖方欠费时,供暖单位难以行使其他民事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停止向特定采暖方供暖,而于其他民事合同的公共服务性、行政强制性和强制继续履行的特点,供暖合同中供暖方与采暖方的权利失衡。并且,由于实际采暖单位与个人众多;居住分散,供暖单位在主张权利方面处于不利地位。实践中,供暖合同纠纷的产生原因多在于采暖单位与个人拖欠供暖费。总的来说,此类案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案件的季节性。供暖合同纠纷一般发生在每年的冬季及春季,也就是供暖合同中约定的供暖费的给付期间内,由于供暖单位一般都在这一期间进行欠费清算工作,相应的供暖案件也比较集中。第二,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供暖纠纷一般都依据标准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供暖采暖的事实一般也都无异议,供暖单位一般都拥有胜诉权。第三,纠纷发生原因的多样性。实践中纠纷的发生原因比较复杂,常见的有以下情况:因为企业破产无法为职工交纳供暖费,而供暖单位未申报债权的;企业改制后单位已将供暖费以货币形式发给职工,不愿履行供暖合同的;国有企业经营状况恶化,无力负担职工供暖费的;职工从单位调出后,供暖合同未及时变更的。第四,结案方式多以调解为主。由于此类案件基本上事实无争议,如果判决结案一方面审理周期比较长,供暖单位虽能胜诉但无形中诉讼成本就会增加,另一方面由于当事人双方系长期合作关系,判决结案不利于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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