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住宅用房收购安置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搬迁拆迁安置【发文字号】杭政办200633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825【实施日期】200608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住宅用房收购安置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3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住宅用房收购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住宅用房收购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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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为保护西湖风景名胜资源,保障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西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内下列住宅用房的收购及其所有人、使用人(包括承租人)安置事宜:(一)国有土地上的危险住宅用房;(二)集体所有土地上的私有危险住宅用房;(三)因改善风景区环境和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拆除的集体所有土地上的私有住宅用房(以下简称需拆除的住宅用房)。二、本办法所称危险住宅用房是指属于危险房屋的住宅用房。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或者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三、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风景区管委会)负责实施本办法。市建设、国土资源、规划、房管、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风景区管委会做好风景区内住宅用房的收购及其所有人、使用人的安置工作。四、风景区管委会应当加强风景区内的房屋安全管理,建立风景区危险住宅用房登记和监督检查制度,掌握风景区危险住宅用房的形成、变迁情况。五、住宅用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一)出现危及使用安全迹象的;(二)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明显加大荷载的;(三)改变使用性质,危及使用安全的;(四)遭受灾害事故后出现异常,仍需继续投入正常使用的;(五)其他依法应当进行鉴定的情形。六、房屋安全鉴定由住宅用房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统称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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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提出申请,委托具有法定职能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住宅用房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当事人不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风景区管委会可以责令住宅用房所有人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