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外地企业持书面材料至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递交核验后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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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九条
不良信用信息,由作出处理决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
管理系统进行录入、审核。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通过执法系统、招投标系统、安监系统和质监系统等对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输入,并自动对接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经相关责任单位审核后入库。在各市、区信用信息平台尚未对接的过渡阶段,对跨区域施工的本市建筑业企业,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在本辖区内发生的不良信息及时通报给企业注册地主管部门。
第十条
建筑业企业对本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存在异议的,可在该信用信息被录入苏州市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后5个工作日内向审核部门提出陈述、申辩,并提交书面理由;查证属实的,予以变更。
第三章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档案为依据,根据信用评价标准每
年对建筑业企业信用进行上半年度、下半年度和年度评价。上半年度评价周期为1月1日至6月30日,下半年度评价周期为7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评价周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实行记分制,包括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分、良好行为信
用分、不良行为信用分。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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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分、良好行为信用分、不良行为信用分分别按照30、
f30、40权重汇总计算所得分数为企业信用评价得分。
第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分由初始分和动态分构成。
凡具有有效《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均可获得80分基本信用初始分。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动态分,根据企业在评价时点前两年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备案的工程合同造价进行计算。工程合同造价最高的企业,动态分为20分;无工程合同备案的企业,动态分为0分;其余的,按线性插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2位)。
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良好行为信用分,以企业在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中的良
好信用信息为基础,对照标准进行加分计算。累计加分最高的,良好行为信用分为100分;无加分的,良好行为信用分为0分;其余的,按线性插值计算。良好行为加分标准详见附件一。
第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信用分由综合检查分、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日常巡查分和
其他不良行为分组成。综合检查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详见附件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日常巡查分由质监站、安监站分别对应考核期对在建工程日常巡查情况进行量化打分。其他不良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