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还。
6、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关闭、破产,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的,在处理财产时,除了按国
家规定用于人员工资和必要的维护费用时,应优先偿还贷款。由于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关、停、
并、转或撤销工程建设等措施,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等意外事故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向贷
款方申请,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贷
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
前还贷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
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
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银行的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
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当事人各方同意由白城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各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
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
本合同非因《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
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借款合同条例》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
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
f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叁份,报送支
行、工商局、公证处各留存一份。(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
贷款方:
代表人:
(名章)
地址:
电话号码:
借款方:代表人:地址:银行账户:电话号码:
(名章)
(公章)
保证方:代表人:地址:银行账户:电话号码:
(名章)
(公章)
签约日期: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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