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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11〕178号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市建管处、市安质总站、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市市政安质站:
为进一步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全面提高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等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或建议及时反馈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全面提高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等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及其相关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建筑市场信用主体”)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是指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业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各建筑业管理部门),根据对建筑市场信用主体日常监管情况,并结合其基础信用信息和其他相关信用信息,利用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其信用水平的管理行为。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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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理工作;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中海曙、江东、江北、国家高新区由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市建筑安装管理处、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与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与市级纪检、监察、司法、工商、税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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