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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第一条(目的意义)为推进农工商配送公司规范化运营,提高配送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特制订本规范。第二条(基本原则)本规范是建立在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基础上,同时考虑了公司现阶段发展水平、可操作性等因素,着重说明了企业在食品的采购、运输、储藏和配送过程中,应避免所有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第三条(实施)本规范经公司领导批准试行后,各部门和有关工作岗位职工应积极予以贯彻执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对本规范的不适之处提出修改建议,以便公司适时予以修正和完善。第四条(对本公司食品从业人员的要求)(一)基本要求食品从业人员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和培训,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和食品卫生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操作。凡患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手外伤、皮肤湿疹及皮肤伤口或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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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染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立即脱离接触食品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公司应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档案。(二)食品从业人员个人卫生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换衣服、勤理发、勤洗澡。工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化妆、不抹香水、不戴耳环、戒指等外露饰物。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时,手部应进行清洁并消毒,并使用经消毒的专用工具。(三)食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公司有关部门应对新入职及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了解相关规定和工作流程,掌握各个环节过程中保证食品安全的要点,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公司有关部门定期对从业人员应进行培训和考核,记录并存档培训和考核的情况。第六条(食品准入审核)(一)供应商资质审核了解供应商的企业资质信用情况。主要审核的资质材料包括: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集团化公司有其所属分、子公司使用集团组织机构代码的情况);企业执行标准;食品生产(流通)许可证。进口商品在国内未进行商标注册的,进口商要出示承诺书,注明该类商品今后涉及的一切侵权、冒用商标等行为均由进口商承担。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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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应商为进出口贸易公司时: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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