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发文字号】国办发199464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日期】19940516【实施日期】199405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4>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几年,各地在加快造林绿化步伐,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强化林业管理,建设绿色屏障,发展森工产业等方面都取得了新的进展,全国林业生产建设呈现蓬勃发展的好势头。但是,目前我国林业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是:全国林木资源过量消耗呈上升趋势,局部地区超限额采伐相当严重;基础设施建设薄弱;乱砍滥伐林木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又重新抬头;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职能有所削弱,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大量流失;木材流通秩序混乱,违法运输、非法经营木材活动加剧;林业案件尤其是大案要案急剧上升,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队伍不稳,有些林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受到
12
f侵害。对此,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解决。为进一步强化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林业的重要地位,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导,促进林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当前环境和生态问题已成为全球关心的热点。发展林业是环境建设的首要任务,造林绿化是保护环境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发达的林业不仅对于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农牧业稳产高产,保障水利设施充分发挥效益有着重要的作用,而且对于加快国民经济发展,促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全面进步,推动农民脱贫致富具有重要意义。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是林业工作的根本,是深化林业改革,加快林业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迫切需要。我国虽然实现了森林面积和蓄积量双增长,但仍是一个少林国家,森林资源的基础还很薄弱,可采伐利用的成过熟林资源越来越少,质量不高,潜在危机仍然存在。各级人民政府要正确处理改革开放、经济发展与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关系,强化造林绿化和森林资源保护意识,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要综合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采取有利于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的行政措施,进一步健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体系,切实把森林资源保护好,管理好。二、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凭证运输制度,坚决扭转林木资源过量消耗
22
f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