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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决议;(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二)修改公司章程。(十三)对公司对外担保、借款作出决议;第十七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对公司对外担保、借款以及公司章程的修改所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公司全体股东通过,其他决议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公司全体股东通过。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定于每年的月日召开。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的,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f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股权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必须有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出
席方能召开。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
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公司专人负责保管,以备查阅。
第二十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有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或
者由各股东推选,其中股东
推选人,股东
推选人)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
推选),副董事长
人,(由
推选)。
第二十一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产生程序是董事会选举(或者
股东推选担任)。
本公司第一任法定代表人由
担任。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f(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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