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的事实和理由。主要包括:(1)申请缘起。(2)申请内容与申请人之间利害关系。(3)申请内容对申请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的影响等。(4)第(三)项“所需信息的用途”也可以归集于此项。(5)知情权,以及申请的法律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七)致送的单位。根据法律规定,致送的单位指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人,具体包括:(1)行政机关,即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等行政机关;(2)行政授权的组织,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3)关系民生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即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成杰律师认为,具体的收件部门,除了明示的收件窗口或内设部门之外,一般是行政机关的办公室等综合部门。如果当面呈递申请书,必须让请收件单位的工作人员签收或签章,再留存签收单等回执,作为备查申请时间的证据。考虑到回执备查等问题,作者建议使用公信力较高的邮政快递,“公证邮寄送达”当然最具法律效力。(八)申请人签名、签署日期。第(七)项和第(八)项,属于法律文书的尾部。(九)附项。主要包括:1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资料、(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3)其他证据材料。主体资格
f主要是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果申请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还需提交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等材料。如果是申请人委托近亲属代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则需要提交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受托人的身份证等材料。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指户口薄、结婚证、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附项也可以另外用材料清单列明。此外,如果为了简化格式,根据律师文书的结构原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可以划分为四部分:首部、正文、尾部、附项。具体如下:(1)首部,包括申请人和申请事项。申请事项包含: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转递所需信息的方式。(2)正文,指申请的理由。(3)尾部,包括致送的单位、签名、日期。(4)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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