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五)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六)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造成不良影响的;(七)其他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款项的;(二)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的。第四十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f序行政执法号领域
法定主体
法定内容第二十条适龄儿童、少年因健康原因丧失学习能力需要免学、缓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第二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需要到非户口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须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借读。第四十三条农村教育费附加实行乡收县管,由乡、镇财政负责上交县级财政分乡、镇专户立账,统一管理。使用时,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县级教育、财政部门批准,主要用于本乡、镇支付民办教师乡、镇筹集部分的工资,改善办学条件和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等。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一)因工作失职,未能如期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实施规划和计划目标的;(二)弄虚作假,谎报实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绩的;(三)对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的;(四)未按照规定筹措和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的;(五)拖欠教师工资的;(六)不按义务教育需要规划学校或不按规划修建学校而影响义务教育实施的;(七)在学校内或学校附近修建污染环境的厂、场和设施的;(八)在校园内或学校门口摆摊设点的,在学校附近设置台球、电子游戏机营业点等娱乐设施的;(九)其他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