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占用街道、公共场所搭设灵棚、举办丧事活动的,由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公路的绿化,由公路部门负责;乡村公路的绿化,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法律依据菜基地管理条例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
殡葬17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
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
18
绿化行政
乡镇人民
重庆市绿化条例
f序行政执法号领域管理老年人权19益保障
法定主体政府乡镇人民政府
法定内容
法律依据
水土保持20行政管理生猪屠宰21行政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八条老年人的子女、其他亲属或其他公民侵害老年人依法享有的赡养扶助权、住房居住权、居住选择权、婚姻自由权等人身、财产权利的,所在地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有关单位和组织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管理,日常工作由乡、镇水利水土保持管理站实施。第二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治理成果的管护,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管护办法,落实管护责任制和管护人员。第三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应有专人负责本乡、镇范围内的水土保持监督工作。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乡镇人民政府
重庆市生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猪屠宰管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管理。理办法第十九条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第二十条地质灾害危险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设立警示标志。第三十一条地质灾害发生后,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镇(乡)人民政府、当地有关部门展开应急调查,核实灾情,排危抢险;动员、组织灾区群众撤离危险区,维护灾区稳定。因工程建设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业主立即组织进行应急抢险治理。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作。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重大和特大级地质灾害的治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治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区的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