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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条件:(一)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二)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三)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社会声誉良好,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f(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六)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十四条单个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10%。第十五条境外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得低于《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二)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三)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105%;(五)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六)具有有效的反洗钱制度;(七)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八)所在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九)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十)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境外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农村商业银行应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第十六条单个境外银行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农村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银行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本办法所称境外银行投资入股比例是指境外银行所持股份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比例。境外银行关联方的持股比例应与境外银行合并计算。第十七条农村商业银行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农村商业银行发起人应委托筹建工作小组作为申请人。
f第十八条单一县(市、区)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除单一县(市、区)机构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外,其他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第十九条农村商业银行的筹建期为自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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