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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
f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三)、售后回租并没有转让所有权,只是转让了所有权的一部分,不符合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销售货物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
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什么是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应但售后回租中的承租人兼出卖人,并没有转让所有权中的所有的权能,只是为了融资的便利,转让了所有权中的处分权。是一种部分权益的交易,并不是货物交易,更像是担保物权。所以说售后回租并没有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而是转让了所有权的一部分权利,即处分权。
(四)、售后回租业务不符合增值税征税范围。增值税是从计税原理上讲,增值税是以商品(包括劳务)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因此叫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售后回租中出卖人交付的租赁物是交付给承租人的。当出卖人就是承租人时租赁物的交付就是自己交付给自己。租赁物都没有流转,也没有增值,所有的经济收益的权益都没有转移,不需要征收流转税(五)、根据法无明文不征税的基本原则,售后回租业务不应缴纳增值税。
目前只有国税函2007603号提出过售后回租业务,但是主体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房屋的的行为,涉及到营业税问题,未有文件明确规定售后回租缴纳增值税。
(六)、《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售后回租的业务处理规定未提及增值税问题财政部2006年第3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七章售后租回交易第三十一条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按照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未提到缴纳增值税问题。千呼万唤始出来,国税总局在2010年9月25日发布了13号公告明确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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