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府办发〔2010〕11号
安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关于安源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管委会、区直各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关于《安源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安源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局
为做好我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根据《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
f于萍乡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萍府办发20106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办法:一、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的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公共卫生事业单位是指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卫生监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是指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实施工作与津贴补贴规范工作相结合进行,对单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进行全面清理核查,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帐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清理核查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纪检监察、组织、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区卫生局具体实施。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自查工作,如实向卫生局上报津贴补贴发放情况。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核定(一)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绩效工资水平按照与区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和“限高、稳中、托低”的原则核定。
f(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区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卫生局核定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