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海峡两岸金融合作的思考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420220120300002摘要两岸经贸合作的迅速发展,迫切要求扩大海峡两岸的金融合作。但目前两岸的金融合作严重滞后于两岸的经贸往来,成为两岸经贸进一步发展的障碍。2009年1月16日两岸金融监管合作备忘录(mou)正式生效及2010年9月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的正式生效,为两岸金融合作创造了极为有利的环境和条件。在此背景下,本文提出了制定台资金融机构的专项立法、建立台湾离岸人民币中心、建立福建两岸金融合作试验区、加快推动两岸金融监管当局的合作等进一步推进两岸金融合作的建议。关键词两岸金融合作现状对策随着海峡两岸经贸合作和其他民间交往的日益频繁,以及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加强金融监管合作的需要,加强与扩大两岸金融合作已是两岸关系发展不能回避的问题。然而,在两岸间的经贸合作迅速发展的同时,两岸金融业所能提供的服务则严重滞后,使台资企业在大陆的生产、投资、运营和大陆企业面向台湾的业务都受到相当的阻碍。为了更快地推进两岸金融合作,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制定台资金融机构的专项立法,大力鼓励两岸金融机构到对方设立分支机构两岸的金融合作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这一主体来进行,因此,要
f大力鼓励两岸金融机构到对方设立分支机构。从内地的角度来看,扩大两岸金融合作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包
括两岸互设金融机构、开放金融市场,联手进行金融监管以及协调两岸金融法规等。从目前的现实情况出发,引进台湾金融机构应作为两岸金融合作的先导。建议有关部门针对台资金融机构的特点进行专项立法,并采取以下对策:
1.过去,台资金融机构受到台湾方面的限制,不可能直接以台湾金融机构的名义进入内地,只能通过第三地来内地申请设立和注入资金。按照中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台湾金融机构在内地设立业务机构比照该条例执行,而该条例同时又规定申办者必须是金融机构。这使台资在大陆设立金融机构时面临两难的困境:台湾金融机构如果得不到台湾当局的批准,不能来内地;而台湾金融机构在第三地设立的其他经济组织,又不能比照上述条例到内地申办设立金融机构。2009年1月16日,两岸金融监管合作备忘录(mou)正式生效。mou包括两岸银行、证券及期货、保险业等多个层面的监管合作,内容涉及信息交换、信息保密、共同监管、事后联系与互访,以及危机处理等。mou规定了双方金融市场准入及优惠措施,为两岸业者酝酿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