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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剂量监测与管理
一、剂量控制
1、原则
应对工作人员所受到的正常照射加以限制,以保证除了审管部门例外允许对剂量限制作某种临时改变的特殊情况之外,由来自各项获准实践的综合照射所致的个人总有效剂量和有关器官或组织的总当量剂量均不超过下节中规定的有关剂量限值(不应将剂量限值应用于获准实践中的医疗照射);并应遵循对辐射防护最优化的有关要求。
2、剂量限值
应对任何工作人员(成人)的职业照射水平进行控制使之不超过下述限值;

二、剂量监测
a连续5年内的年平均有效剂量,20mSv;b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50mSv;c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150mSv;d四肢手和脚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500mSv。
1、法规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号1989年10月24日《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2号1997年6月5日《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GB529485经修定的新标准即将发布《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方法》
2、原则

①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并按规定交纳监测费。②凡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的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必须佩戴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个人剂量计。③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的实施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技术单位负责。负责监测工作的单位应将监测结果及时通知被监
f测者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应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抄录在各自的《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④个人剂量监测的仪器、方法、评价和记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承担个人剂量监测的单位必须参加卫生部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指导机构组织的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

⑤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的时间和报表格式将本地区的个人剂量汇总、超剂量受照记录和个人剂量档案建档情况逐级上报。
3、管理
▲负责单位
卫生部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监测所卫生部文件卫监发1994第23号《关于协调全国个人辐射剂量监测管理、放射病诊断标准分委会工作的通知》,此前由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负责)。
▲卫生部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监测所的主要职责

1负责全国放射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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