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交通肇事罪的赔偿主体和刑事和解协议的效力【要点提示】1、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害主体的认定;2、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和解协议的审查和处理;3、如何做好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刑事和解法律适用。【案情】公诉机关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华(化名),男,个人情况略。2012年10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泉县看守所。2012年9月26日,石泉县两河镇村民姜海驾驶临时牌照为陕03L070的“五征”牌三轮农用车搭载被告人王华及宁陕县梅子镇安坪村村民易财前往其承包的迎河村村级道路做工。下午17时许,三人原路返回,返回途中,姜海将车交给未取得驾驶证的王华驾驶,车辆行走一段距离后,王华由于操作不当使得车辆侧翻至路外高坎下,致易财当场死亡、姜海轻微伤、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石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华在该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该肇事车除参保交强险外,没有参保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姜海一次性赔偿易财家属20万元,易财家属对王华予以谅解。2013年1月10日,姜海与王华在本院饶峰法庭的主持下达成协议,由王华给付姜海垫付的赔偿款70000元,其中30000元已经履行完毕,剩余40000元于2013年12月31日前付清。另查明,王华家中共有七人,父母均年老体弱多病,已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收入全部依靠王华,家庭生活困难,且王华一贯遵纪守法,没有前科劣迹。【审判】石泉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前表现良好,此次非犯罪为过失犯罪,且系初犯,所在社区建议法院对其适用缓刑,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次危害社会。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王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二年。【评析】一、交通肇事罪损害主体《侵权责任法》第49条至53条规定了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造成交通事故损害责任的规则。在《侵权责任法》第49条中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特殊主体,也规定了租赁、借用机动车的责任规则。该法确定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主体以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归属的“二元说”为原则,即从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个方面考量,以运行支配理论为基础,强调支配着应当承担责任,在特定情形下加入运行利益为补充。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