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2005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安全生产活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本条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
级属地原则。计划,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监督控制体系,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苏木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第七条各级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群众监督职责,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开设公益性安全生产宣传专题栏目等形式,对社会公众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布置、督促和检查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定期向社会通报本地区安全生产情况。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等相关情况的数据库和综合安全信息网络。第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进行监督检查。
f第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