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是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七、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学生在校园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或受到意外伤害,在学生投保的情况下,学校有责任积极配合家长向保险公司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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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学生安全事故发生后,应通过正当合法的法律途径依法解决。事故的处理不得妨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得通过任何非法手段和途径进行处理。
十、此协议有效期为学生在该校学习期间。此协议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如有欠妥之处和未尽事宜,以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之规定为准;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年级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签字学校市涪陵区南沱镇焦岩小学校二一四年九月一日学生安全协议书学生安全是学校的重中之重,学校也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但个别学生仍然置安全于不顾,常常做出些不安全的事情,甚至引发伤害事故。为使安全防患于未然,以便引起学生的高度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学生的安全要靠家庭、社会、学校共同教育和管理,尤其要靠学生自己自觉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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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规则和学校的各项纪律。现将学校对学生安全教育的规定,通告家长,望家长按规定教育您的子女,确保学生的安全。学校特重申如下:
一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对学生没有监护责任
2014年9月1日起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有如下几条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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