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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居型商品房管理,规范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和《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安居型商品房的轮候、配售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安居型商品房轮候库,对全市安居型商品房配售实行监督管理,并可以依法委托市住宅售房管理服务中心具体实施。各区(含新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协助市主管部门开展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规划国土、人口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等部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按照各自职责及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申请人的住房、计划生育、人才认定、户籍、婚姻、社会保险、抚恤定补优抚和残疾等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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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二章轮候第六条安居型商品房采用首次集中轮候排队、日常轮候递补的轮候规则。首次轮候的申请起止时间、具体实施方式等,由市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确定。市主管部门应当将首次轮候的申请时间、具体实施方式等内容,在市政府网站、市主管部门网站以及本市主要媒体发布通告。通告发布时间距首次轮候的申请开始时间不得少于30日。第七条申请轮候安居型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二)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5年以上。申请人属《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规定的人才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且不受该办法规定的年龄限制;(三)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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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五)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在2011年6月1日《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补缴社会保险的时间不纳入累计缴费时间。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对特定群体申请轮候安居型商品房的条件作出适当调整。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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