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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虽然甲乙结婚时是不符合结婚的条件的,但是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因此不能支持婚姻无效的请求。因此B项是正确的。《婚姻法》第11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由此可见,可撤销婚姻只限于受胁迫的婚姻,本题不符合该情形
7周某与林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孩子归女方林某抚养,周某每年给付1000元抚养费。离婚后,因林某将孩子由姓周改姓林,周某就停止给付抚养费。因这一年年景不好,周某就将卖粮仅得的1000元捐献给了希望工程,自己出去打工了。林某能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与吗?
A不能,因为赠与物已经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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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不能,因为是公益性捐赠C不能,因为周某处分的是自己的合法财产
D能,因为xx逃避法定义务进行赠与【答案】D【知识点】撤销权【详解】《合同法》第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题中情形正是属于无偿转让财产。周某每年给付1000元抚养费正是周某所负债务,由于周某的捐赠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林某有权要求撤销该捐赠行为。
2004年15甲于1990年与乙结婚,1991年以个人名义向其弟借款10万元购买商品房一套,夫妻共同居住。2003年,甲乙离婚。甲向其弟所借的钱,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A由甲偿还B由乙偿还C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D主要由甲偿还【答案及解析】:C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债务具体包括:为夫妻、家庭共同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共同义务所负的债务;为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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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在生产经营中所负的债务。16梁某已八十多岁,老伴和子女都已过世,年老体弱,生活拮据,欲立一份遗
赠扶养协议,死后将三间房屋送给在生活和经济上照顾自己的人。梁某的外孙子女、侄子、侄女及干儿子等都争着要做扶养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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