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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没有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各地可依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f附件:
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类别
项目名称
安全警示标志牌
现场围挡
五板一图
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企业标志场容场貌
材料堆放
现场防火垃圾清运
现场办公生活设施
临时设施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配电线路
配电箱开关箱
具体要求在易发伤亡事故(或危险)处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牌(1)现场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不小于m;(2)围挡材料可采用彩色、定型钢板,砖、砼砌块等墙体。在进门处悬挂工程概况、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保卫五板;施工现场总平面图。现场出入的大门应设有本企业标识或企业标识(1)道路畅通;(2)排水沟、排水设施通畅;(3)工地地面硬化处理;(4)绿化。(1)材料、构件、料具等堆放时,悬挂有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2)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3)易燃、易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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