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包括出售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接轨的集资建房和单位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旧城改造中共有产权房的热费均由房屋用户(即房屋使用权人、房屋所用权人)所在单位负责缴纳,其单位无缴费能力的由其家庭成员另一方负责缴纳。用户个人负担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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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按每户只享受一套住房热费补贴(补贴标准按其住房改革规定享有的建筑面积75%计算采暖面积),超过标准部分由个人负担。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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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子女继承父母住房、夫妻离异、丧偶、下岗再就业人员原缴费单位无缴费义务的均由用户(现居住人)所在单位负责全额缴纳热费。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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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企业破产原缴费人无工作单位的由用户另一方所在单位负责缴费,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用户单位为外省、市或异地安置的其热费由用户负责全额缴纳。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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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新建、扩建、改建住宅楼等建筑物,在保修期内供热的,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应履行设施验收程序,未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前由建设单位负责向用户收缴热费;对未售出和无法办理用户移交的房屋,热费由建设单位负责向供热单位统一结算(分户供暖的除外)。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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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基建、工业、商业、服务业和生产经营等属非标准供热的,在供热单位服务项目和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可安装热计量表按计量收费。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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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因供热单位的责任造成连续停供超过48小时以上,停供期间热费应退还用户。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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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罚则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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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凡未经批准擅自新装、增容、改造、更新各类锅炉的,不准投入使用,并处以罚款。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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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供热经营单位,除责令其停止供热经营外,并处以罚款。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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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凡未按审批要求设计、建设或擅自使用不合格供热设备、材料的除责令限期整改外,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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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凡违反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按建设部有关规定处以罚款。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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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处以罚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赔偿全部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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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被处罚的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60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既不申请复议和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