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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湖南省办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最新计算标准
(根据湖南省统计局2012年3月16日的《湖南省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和2012年05月30日的2011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据核定。)
序号项

标准(元)1884465671340351792960180723209435914398512851140219419403378823725672403377328215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职工月平均工资农、林、牧、渔业国有各行业4的平均收入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f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一般地区住宿费县级及县级以下地区5伙食补助外省费经济特区省内
4264524152314883570243044396353324640元人〃天30元人〃天12元人〃天15元人〃天20元人〃天
1、以上第14项依据湖南省统计局二O一一年的统计数据,第5项按省财政厅颁布的《湖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湘财96行字第136号)的标准执行。2、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3、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计算。4、丧葬费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17760元)。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
f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
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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