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
(20XX)XX律函字第号
广州XXXX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XXXX深圳律师事务所受XXX先生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就贵司侵害消
费者权益等事宜,现向贵司严正致函如下:一、本律师依据我委托人XXX提供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书、XXXXX花园业
主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照片、沟通记录、录音记录等详细资料及其陈述,可知:
委托人名下物业位于广州市XXXXXXXXXXXXX,南向,面向金洲涌,由于距离金隆路主干道直线距离不足XX米,噪音灰尘较大,为保证正常起居生活,委托人计划使用全开式双层透明钢化玻璃窗对原有非封闭大阳台进行围蔽,并外加隐形防盗网,但贵司以保证小区美观为由,要求除XX楼和XX楼住户外,其他楼层一律不允许围蔽阳台(但以上规定并无提供具体文件,仅物业口述)。因委托人所提出封闭阳台需求存在客观必要性,并无侵犯其他业主正当权利,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行使对该物专有部分的所有权,根据法理精神,业主对生命健康权的请求大于贵司对小区外观整体划一的请求,生命的存在和生命权的享有,是每个人的最高人身利益。现申请贵司停止对委托人行使正当权利的侵害,书面答复同意委托人施工作业。
二、本律师认为贵司属于严重侵害委托人的行为:1、根据委托人和贵司前期签订的《业主临时约定》、《装修临时约定》中,未有条款禁止封闭阳台,《室内装修承诺书》中,仅规定“不随意封阳台”,委托人亦因需求迫切按规定向物业提出申请,本承诺书中也未有条款禁止封闭阳台。委托人行使专有所有权合理合法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章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根据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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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业主的合法权益阳台封闭安装于围栏内侧,属于业主专有所有部分,且不向外延伸,使用与小区色彩一致板材,抗风压、密封性等均符合国家规范,不存在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的情况,贵司应当予以支持,并且围蔽阳台是对人身健康、安全的必要需求。根据20XX年最新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规定,本次围蔽不改变阳台结构,不改变阳台用途,仅为了噪音及粉尘影响,未出现规定内所禁止的行为;同时本次围蔽范围属于专有部分以内,理应认定不存在改变建筑外立面的行为,因此并无违反第二章第六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