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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异地务工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办法》的通知
深财社〔2012〕60号
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补贴管理,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3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深府函〔2012〕9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联合制定了《深圳市异地务工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深圳市异地务工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补贴管理,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3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深府函〔2012〕9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以下简称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的补贴资金是指中央就业专项资金。第三条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原则:(一)公平享受。每人每年享受一次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已享受广东省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补贴的不重复享受。(二)分类管理。根据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成本及层次确定补贴标准。补贴按职业技能鉴定、专项能力培训、企业培训的顺序依次发放。(三)量化考核。根据有关评分标准,对企业申报的各类职业培训进行量化考核,实行高分先补原则。(四)预算总控。根据国家及深圳市年度培训计划和经费预算安排,实行年度总额管理,超支不补。
f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市财政部门管理职责:(一)会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制定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办法;(二)负责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预算安排;(三)负责对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后的材料进行抽查,根据抽查或公示情况按规定拨付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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