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法的特征:特定的国家机关;特定的程序;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律的三要素:假定;处理;制裁。
法的本质:阶级性。
法的效力:属地主义、属人主义、属地属人相结合。
法的分类:宪、法、行、地、行。
名称
制定机构
宪法
全国人大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省及较大的市人大及常委会
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国务院各部省及较大的市政府
效力范围(行政处罚范围)
名称特点
全国()
Xxx法
全国(各种)
Xxx法
全国(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
Xxx条例
地方(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
Xxx条例
全国(法律、行政法规
若已规定行政处罚,可
做出具体规定;若无可设警告或一定数量的罚
Xx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款限额由国务院
定)
地方(同上,罚款的限
额由地方人大及常委会Xx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定)
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容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核心:依法办事(依法行政)。
适用原则:法律适用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一律平等。
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公平、公开);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统一。
我国安全生产立法现行体制: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相结合。
具有相对性的法律分类:综合法与单行法;上位法与下位法。
安全生产执法的原则是指执法活动中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我国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趋势是安全生产标准法律化。
f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新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13号,自2014年12月1日施行。新增17个条文,修改57个条文。
新法中关于工作方针的修改:安全生产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新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适用范围:空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港澳除外)】;主体和行为适用(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不算,新法中加入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单位);排除适用(消防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安全生产法律的分类:从不同层级上可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从同一层级上可分为特殊法和普通法(一般法);从法的内容来分,可分为综合性法与单行法。
同一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