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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
市长:刘淇
发布时间:200145
实施时间:20015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促进安全、文明施工,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以及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上自建低层住宅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第四条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施工单位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管理分包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因总承包单位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直接责任。禁止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因压缩合理工期造成事故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第六条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承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地范围,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
f和临时用地范围为准。除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外,对一般建设工程临时用地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占用人行道和绿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地的周边应当进行围档,围挡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工程险要处采取隔离措施。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施工标志牌、现场平面布置图和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制度板。施工标志牌应当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项目经理姓名、联系电话,开工和计划竣工日期以及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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