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函电英语》课程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未审查买方资信即草签合约所引起的争端我国某化工厂为投产某化工产品,需从国外进口生产设备。在向美、日、德
等国的知名厂商发电询盘后,因这此报价均在1,000万美元以上,大大超过我方的预算价格而无法签约。这时A国B国公司得知此情况后,主动向我方发盘,报出800万美元的价格,并保证按我方的技术要求供货。我方初次与B国公司接触,对其经营状况和资信了解不深,考虑到价格因素,即与其签订了正式供货合同。双方约定:买方于订约后30天内开出LC,卖方于10月31日前交货。但到货物交货期,B公司只交齐了200万美元的设备。我方就与其交涉,B公司以美元汇率变化为借口,要求合同价格增加100万美元,并要求延期交货。我方对此极为不满,但考虑工期紧张,一时难以寻找其他合适的供货商,经谈判答应追加对方50万元美元,并将交货期延迟到12月底。到12月底,B公司仍未交齐全部设备。而此时LC有效期已到,B公司再次要求延期,由于种种原因我方未能展期,B公司以此为借口,停止发货。至此,我方不得不向法院起诉,经法院调查,B公司仅是A国某大公司的一个办事处,不具备法人地位,且经营状况不佳。由于对设备行情估计不足,为向我方供货已欠制造商许多货款,制造商已对期采取法律措施。经法院判决我方虽然胜诉,但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经济补偿,最终我方工期一拖再拖,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
如何通过所学函电解决此问题?
案例二:误解装运条款引起争端某粮渐进出口公司于1994年4月以CIF条件与英国乔治贸易有限公司成交
一笔出售棉籽油贸易,总数量为840公吨,允许分批装运。对方开来信用证中有关装运条款规定:“840MTo
sofcot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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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wlots460M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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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ptember151994380M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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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oder151994”840公吨棉籽油,装运港:广州,允许分二批装运。460公吨于1994年9月15日前至伦敦,380公吨于1994年10月15日前到利物浦。粮油进出口公司于8月3日在黄浦港装305公吨至伦敦,计划在月末再继续装155公吨到伦敦的余数,9月末再装至利
f物浦的380公吨,第一批305公吨装完后即备单办理议付,但单据寄到国外,于
8月15日开证行提出单证有如下不符:
1、
我信用证只允许分二批(i
twolots)装运,即460公吨至从伦敦,380
公吨至利物浦,你于8月3日只装305公吨至伦敦,意即至伦敦余155
公吨准备继续再装,这样违背了我信用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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