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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2、修改公司章程。第十X五条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4、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5、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在每年一月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由董事召集并主持;6、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X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节执行董事第十六条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连任。第十七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八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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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负责股东会,向股东会新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决议;3、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4、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5、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补亏损方案;7、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8、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解散的方案;9、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10、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11、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新制度。第三节总经理第十九条公司设总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第二十条如果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第二十一条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l、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新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人员;8、经执行镇农授权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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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9、公司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四节监事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任监事,由公司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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