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公发2004405号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有关公安处(局);各区、县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本市各物业管理企业:
现将市公安局和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联合制定的《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含商住楼、综合楼的住宅部分)。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消防部门及其委托的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房地管理部门应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开展住宅物业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管理服务的内容。制定业主公约或业主临时公约时,应明确住宅物业消防安全事项,要求全体业主和住宅使用人自觉遵守。
第五条居民委员会应组织社区居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定期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并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六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督促业主或住宅使用人遵守消防法规和规章;(二)配合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三)监督、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消防安全服务工作;(四)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维修更新消防设施。第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并落实管理的住宅物业的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落实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实行防火安全岗位责任制。(二)负责落实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落实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并使员工掌握必备的消防知识和技能。
f(三)配合居民委员会开展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在住宅入户使用前应当对业主及住宅使用人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告知其注意事项,指导、督促其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四)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部位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同时,根据公安r